作为70后金融机构高管,钱女士三年前投资百万理财,没想到私募产品到期后竟然亏了七成多,一怒之下便将京东金融等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出来后又再次上诉。
近期,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上海金融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结合钱女士在金融机构担任管理人员以及既往投资经历,认为其对金融产品的认购流程、亏损风险应当具有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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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终审判决结果到底如何呢?
基金君为您梳理了本案详情。
金融机构高管100万理财亏了七成
判决文书显示,原告钱女士是一位70后,此前曾在渤海银行苏州分行任部门副总经理,目前在一家商业保理公司任董事一职。
2018年1月5日,彼时钱女士还在渤海银行任职,期间她与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大业公司”)、案外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资产托管人)签订了《大通阳明25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
这份《资管合同》约定计划投资于大业信托·北讯电信债权投资被动型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用于向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债权投资款,用于补充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6%/年,付息方式为自然半年付息。
同日,钱女士向资管计划专门账户汇款100万元。该资管计划成立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到期日为2019年1月10日。
2019年4月,大业公司发布《大通阳明25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公告显示清算原因为存续期间,基金到期终止,但底层投资回款延迟,基金进行一次清算,此次清算先支付部分本金。而后钱女士收到了25.39万元的赎回净额,以及3.58万元的利息。
将大业公司、京东金融告上法庭
钱女士表示,合同签订前,销售人员唐某曾以固定收益、有返佣、有兜底承诺等条件吸引她购买涉案产品。同时,唐某个人名片logo上显示有“京东金融”,部门及职务为“东家财富财富管理部理财经理”,通过微信发送的产品摘要上的logo也显示为“京东金融”“东家财富”。钱女士认为这是在混淆京东金融的概念,误导自己。因此关联公司和母公司需负连带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京东肯特瑞公司全称为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平台即为京东金融APP;东家金服则是京东金融旗下的高端金融服务平台。两家公司都由京东科技全资控股。
因此,钱女士怒将大业公司、京东科技公司、东家金服公司、京东肯特瑞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上述公司连带赔偿损失的本金80万元,以及期间损失的8.09万元收益及利息。
大业公司、京东科技公司、京东肯特瑞公司均作出答辩。其中,京东肯特瑞公司认为,钱女士在购买涉案产品前一年内购买过其他100万元的理财产品,系一名合格投资者,且曾在多个金融机构任高管,其有能力判断涉案基金类理财产品的风险情况,因此钱女士应当自行承担购买涉案产品的投资风险。
上诉后二审判决来了
在该案一审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系争资管产品的发行人及销售者是否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钱女士则对涉案资管产品的发行人及销售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等均持有异议。
不过由于钱女士已签字确认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投资者确认函等相关文件,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了其在销售涉案资管产品过程中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因此并未支持钱女士的诉讼请求。
钱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不久后便提起上诉。而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后再次确认,销售机构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最新公布的判决书显示,由于钱女士曾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自认投资经验“非常丰富:我是一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权证、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等。上海金融法院认为,结合钱女士在金融机构担任管理人员以及既往投资经历,其对金融产品的认购流程、亏损风险应当具有充分的了解。
9月26日,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驳回钱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京东肯特瑞公司曾提交了唐某及案外人廖某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显示二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但钱女士却指出,唐某在向其推介、销售案涉资管产品期间,并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相关个人已经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备相应的知识基础,其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本案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上诉人可另行向相关部门主张案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