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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关键人条款基本情况
(一)定义
(资料图片)
1.关键人士
关键人条款(Key Man Clause),是指当指定的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身故或离开基金时,基金将暂停投资或解散并清算。
关键人物的退出、离开或者更换,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关键人一般是指在基金募集、项目获取、投资决策、增值服务、投资退出等重要环节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团队核心成员。因此,关键人条款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不同协议对关键人条款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是指关键人在整个基金存续期间不得离开,否则LP有权要求中止向基金进行出资承诺和后续投资,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替代人选达成协议,基金将解散并进行清算。关键人士可以有一名或多名,关键人的确切人数,往往取决于基金的团队规模,规模越大,涉及的关键人可能越多。人数不同也会影响协议的具体规定,具体的关键人也会以签署协议的认定为准,很多协议中对关键人的认定相对有弹性;若有多名关键人,即便其中一人离职,也不一定会对基金运作产生很大影响。
2.关键人事件
关键人事件通常包括离职、被解雇、必要的关键人没有向基金投入足够的时间、长期或者永久性残疾、死亡、退休、被判犯罪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关键人事件的约定直接触发了投资者行使约定的权利,因此对于事件的约定应当全面考虑。
(二)相关政策规定
2016年4月,协会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该政策就契约型、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设置了专业指引,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私募基金投资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订明投资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的基本情况、变更条件和程序。
2019年11月发布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要求依法在协会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真实、准确、及时报送信息,以便协会对其进行信用信息的客观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在《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指标及定义》中说明关键人士是指在基金募集、项目获取、投资决策、增值服务、投资退出等重要环节发挥关键性作用、且在基金合同关键人条款中约定的核心团队成员。
(三)LPA主要相关约定
1.关键人精力投入
关键人士需要承担主要服务于基金的义务,通常在基金生命周期内,对基金投入必要精力,为基金整体运作、投资决策以及退出等方面提供服务。为了保证关键人士为基金提供必要的精力,关键人士尽量避免出现同期管理多只不同基金的情况,一般而言会考虑在特定基金的投资期结束前,或基金的所有资金被用于投资前,关键人士不得为其他基金提供服务。例如,“在完成合伙企业累计全部实缴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70%)的投资之前,关键人不得作为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参与投资相同领域、地域及阶段的投资。”
2.关键人变动
关键人条款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在原先指定的关键人士离任后,向投资者推荐新任投资管理人员,但必须经过一定比例(如绝对多数)投资者认可批准。例如,“关键人如发生岗位变动或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任何关键人士的变更,应当提交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关键人士变更及时通知全体有限合伙人。”;“任何关键人士的变更均应当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并应及时指定具备与原关键人士同等资历的自然人作为新的关键人士,接任构成关键人士事件的关键人士,该接任的关键人士应当取得合伙人大会同意后任命。”等。
3.关键人事件触发
如果临时触发关键人条款,基金往往会选择暂停投资,以保护LP的利益,可能会设定暂停期限,在一定的期限内等待新的关键人确定,也可能是不设暂停期限的,或者触发关键人士事件后,基金应当终止投资期或提前解散,但这样的约定可能对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例如,“发生关键人士事件,除非经咨询委员会同意,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应当立即中止,指定的替任候选人获得同意后,则该等关键人士事件应被视为已消除。”;“发生关键人士事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应立即中止,进入投资中止期,投资中止期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新的投资。关键人士事件发生后,有限合伙企业一旦根据本协议约定任命了接任的关键人士,则关键人士事件应被视为已消除,则投资中止期结束,投资期立即恢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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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关键人条款重要性
(一)作用和意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初期,LP对管理机构信任基础尚存在不足,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很多LP出资的前提是基于对管理机构中关键人的信任,因此,LP希望合伙协议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可以与关键人深度绑定。
LP决定投资基金的重要考虑因素是衡量管理机构的业绩、经验和能力,关键人士作为基金投资的核心人物,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基金的管理运作和LP的收益。并且公司的核心人员往往影响公司平稳运行,对于管理机构而言亦是如此,LP会希望关键人士在基金的投资期和存续期内,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而为基金整体运作、投资决策以及退出等方面提供服务。因此,合理设置关键人士条款也是保障LP利益的重要内容。
(二)设置关键人条款对于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重要性
为更好地把控投资风险,保证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政府引导基金会要求锁定子基金的关键人士,即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管理事务的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关键人是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经验及投资业绩的象征,政府引导基金希望管理机构可以将核心人精力投入参股子基金上面,因此关键人锁定是最常见的政府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专注度方面的规定,通常锁定的关键人都为合伙人、高管、投资负责人级别的人员。并且投资机构的主要资源是可能掌握在核心的合伙人身上,政府引导基金想要带企业家到地方上考察、将优质项目引入当地,还是需要借助核心人员牵线搭桥,政府引导基金也会要求将这些投资人及团队进行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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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关键人条款主要存在问题
(一)对关键人士的认定标准缺乏合理性
存在部分LP偏向关注募资时具备知名度的人员担任关键人士,特别看重管理机构特定个人的品牌形象,但知名人士可能无法为基金持续投入必要精力,“站台”或者“兼职”的知名人士可能同时要为多只基金提供支持,因而无法有效将其纳入到关键人士条款设置中,反而容易引起GP和LP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LP应更多的关注对基金的运作,尤其是对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将其纳入到关键人士条款设置当中。
(二)对关键人士在退出环节的约束关注过少
大部分基金的关键人士条款设置中,主要将触发关键人士事件的期限放在了投资期内,关键人士条款设置对退出环节关注较少。但是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是核心环节,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退出与其投资收益的实现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在退出期内对关键人有所约定,可能缺乏对GP形成更有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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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与收益并存,通过合伙协议条款约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而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在认定关键人时,主要考虑对基金的整体运作管理的效益,对于投资决策、投资策略实施的影响力以及个人能力和资源与基金的匹配度,而不能过分关注“站台”大佬的个人形象。关键人的退出、离开或者更换,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合伙协议中不仅关注关键人对于基金精力投入、匹配度等要素,更要明确约束关键人事件触发和解决条款,从而保证基金有效运行和LP的最终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初期,很多LP出资是基于对管理机构中关键人的信任,随着中国股权投资行业处在徘徊成长中,未来受到LP青睐可能是更有经验的成熟的体系投资机构,而非偏向关注某位基金“关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