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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两次劳动合同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2023-08-26 11:19:41 来源:中工网


(资料图)

【案情介绍】

2015年7月21日,张某到某商贸公司上班,从事市场专员工作。2015年7月21日,某商贸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2016年7月20日,某商贸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是2016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2019年7月15日,公司向张某发出《终止通知书》,张某拒绝终止劳动合同。某商贸公司2019年8月1日,向张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于是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张某与商贸公司已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这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连续签订,且张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在张某拒绝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商贸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商贸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时间连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特别规定,该规定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和国家干预,是对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特殊保护。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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