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3-042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计划第一期的考核结果,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实施回购注销,涉及股份数量 1,164,80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司完成本次回购注销的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29,091,083
股变更为 227,926,283 股。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6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
理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
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
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以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独立
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
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
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
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 2022 年度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营业收入同比2020年增长不低于110%;并且公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
增长不低于9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上述“净 利润 ”
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 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 2020 年增长 97.07%,净利润同比 2020 年
增长 53.55%,未能成就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因此拟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 20 名激励对象在上述解除限售期
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1,031,100 股。具体如下:
序号 激励对象 小计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注
合计 623,700 407,400 1,031,100
说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15 名,对应上述解除限售期已获授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 623,700 股;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16 名,对应上述解除限售期已获授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07,400 股。
注: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 394,800 股,预留授予部分为 12,600 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资 格 , 公 司 拟 回 购 注 销 其持 有 的剩 余 已获 授 但尚 未 解 除限 售 的限 制性股票
序号 激励对象 小计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合计 79,800 53,900 133,700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1,164,800 股,占本次回购
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5084%。
(二)回购注销价格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及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7.58 元/股调整为 12.20 元/股。
(1)首次授予部分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鉴于公司于 2022 年 5 月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
配,2022 年限制性股票价格(首次授予)由 16.78 元/股调整为 11.63 元/股。
(2)预留授予部分
成股份登记以来,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因此本次无需
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为 11.81
元/股。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和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13,949,887 元,回购资金全部来源
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办理情况
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并经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实施本次回购
注销,向 20 名激励对象支付了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款项 13,949,887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报告文号:天健验〔2023〕8-17 号)。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 1,164,800 股已
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户并完成注销。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 1,164,800 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前 本次回购注销后
减少股份数
股份性质
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3,521,925 10.27% 1,164,800 22,357,125 9.8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05,569,158 89.73% - 205,569,158 90.19%
合计 229,091,083 100.00% 1,164,800 227,926,283 100.00%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未达成解
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
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
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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